肇始于1988年的国务院各部门“三定”,开启了我国机构改革的新视野,是行政体制改革思路和方法的一次飞跃,对其后的历次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梳理“三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回顾“三定”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方法,有助于洞悉我国行政体制的内在构造与运行机理。
(一)“三定”产生的历史背景
1949年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行政架构主要按行业门类分别设立,以此推动并管理经济与社会运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介入经济社会运行与发展的微观层面,以计划为主要工具整合、配置各类资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以计划来整合、配置资源的行政模式逐渐失去存在的基础,与此相应的行政架构面临整合与重构。为适应这一历史性转变,机构改革与管理的谋划者开展了大量深入的调研活动,认真听取不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步判断:要适应新形势,必须精简机构、明晰职能、理顺关系。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时部门内部仅有岗位责任制,其内容相对粗放且不明晰,无法满足现实行政的需要。经过深入总结、分析和多次酝酿,机构改革与管理的谋划者提出以职能为核心内容,以机构编制职数等为外在形式,重新界定部门的职能分工,划分部门之间的事权关系,用规范化、流程化的协商博弈过程和正式文件形式实现精简机构、明晰职能、理顺关系的改革目标。用工作语言来表达,就是“三定”。
(二)“三定”的形成过程
1982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关注政府职能和执政方式。1986年,全国16个中等城市率先展开机构改革试点,探索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职能问题。随后,中央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系统总结我国机构改革工作认真吸收改革试点经验,积极借鉴国外政府在职能配备机构设置上的有益做法,提出了展开我国党政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得到了中央的肯定。这一思路中很重要的一;共识就是:机构改革必先定职能,再定机构和编制。
1987年10月,在机构改革新思路指导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征求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以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为主要内容的机构改革方案,并经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三定”正式走上前台。
1988年和1993年的机构改革中,“三定”工作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称为“三定”方案。自1998年起,其改称“三定”规定,在形式上更加规范和正式。2008年的机构改革给各部门“三定”规定写入了应承担的责任,充实了内涵,突出了权责对等性。
(三)“三定”工作的基本流程
“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主持者与部门(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就该部门职能内涵、职能载体、职能行使方式等进行界定的博弈过程。就“三定”工作的实践来看,它一般按以下步骤运行:一是部门拟订“三定”规定草案,提交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并提供有关本部门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的依据。二是沟通协商,审核批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部门报送的“三定”规定草案,与部门就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征求
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编委”,编委主任一般由同级政府首长兼任)审定,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以正式文件印发。三是组织实施。部门按正式“三定”规定进行职责调整、内设机构整合、人员定编定岗等。四是检查验收。机构编制部门就部门执行“三定”规定情况进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督促整改,为下一轮机构改革和体制机制调整等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