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划分了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权力领域,绘制了其权力运行图谱,明确了其使用机构编制这一执政资源的数量,是机构改革的重要载体与核心内容。机构改革则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形式与集中体现,行政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要落脚到“三定”工作和具体文本规定上来。由是观之,“三定”的功能与作用不容小觑。
(一)宏观透析——构建行政秩序和效率的基础
从政府行政的对象和范围角度,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外部行政通过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社会行为及社会资源等进行规范、控制、引导,实现行政目标和社会共同利益。内部行政则是对行政权力自身进行组织、规范、监督和协调等,它包括行政权力的架构、行政职责的确定、行政运行机制的确立、组织结构的设置与规范、对行政人员的要求与管理等。从功能比较的角度看,内部行政是整个行政权力的基础,实际上更具本源性,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行政的秩序与效率状况;外部行政则是行政权力自内而外的逻辑延伸与扩展,是行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特色的政治与行政是驱动这一转型进程的主导力量。由于变迁与转型进程异常迅速,主导并推动这一巨变的政治与行政自身也在不断革新、持续变动,以应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纷繁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政治与行政主导及快速转型的基本形势相一致,我国行政管理亦呈现出周期性调整的规律。这一周期性调整表现为每隔五年一次(以国务院换届为起点)的机构改革,以及在五年内行政系统内部构成要素的整合、重组与变化。一般来说,机构改革的大原则和重大事项经政治层面决策后,就交给行政系统落实,它具体表现为机构改革方案的制定及随后的“三定”工作。以政府机构改革为例,设哪些工作部门是建立行政权力的基本架构,界定工作部门的职责是划定权力的范围、对权力进行明确分工,处理职责交叉是对行政运行机制的设计与规范,设多少个工作部门及内(下)设机构、事业单位是对机构数和领导干部、实有工作人员规模进行适当控制,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在各部门“三定”规定及以后的机构编制工作中得到集中体现。换言之,每隔五年一次的机构改革不仅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而且对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架构、权力分工、权力范围与责任、实现权力功能的成本等进行定期审核与调整,并确立一个周期内行政的方向、重点、方式、方法等。同时,兼顾法治未完全到位的现实,将行政系统应该管但没有管或未来将要管的经济社会事务纳入“三定”规定,弥补快速转型时期法治动态性、灵活性不足之弊端。“三定”工作及其结果是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理性选择,它不仅是合理解读我国政治与行政过程的重要载体,还是行政秩序的现实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效率的高低。
(二)中观透析——确立执政资源分配的基本格局
从资源的视角看,我们通常把“三定”工作的结果——“三定”规定及日常的机构编制审批所明确授予的职责、机构、编制、职数等视为党的重要执政资源之一。这些执政资源配置的科学与合理程度是政治、行政领域的大课题,直接决定了党执政效能的高低。因此,每一届政府任期内的机构改革既是一项政治任务,又是一个执政资源再分配的过程。
横向上看,作为机构改革具体化和集中化表现形式的“三定”工作及最终成果的各部门“三定”规定,就是在一定时期确立的行政目标指引下,按照既有的行政权力分工,如何赋予行政分工对象以适当的职能和责任,设立多少内设机构、配备多少编制与职数等,并以行政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进行确认。纵向上看,就是在现有行政层级架构和自下而上的行政负责制下,主要从总量(这一总量最终分解落实到各部门“三定”规定中)上确定下一行政层级不同行政单位的执政资源配置格局。由于一定时期的行政目标会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化,因此,每隔一段时间要对原有行政管理及其资源要素进行重新排列组合,以满足政府主导和外部行政的客观需要。
实际上,如何分配执政资源并使其发挥最大效用是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均面临并力图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只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其表现形式不一。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是立法机构以辩论、投票、审议行政机构预算拨款等形式分配执政资源,把是否应该管理何种公共或私人事务、设立(存废或变更)机构、控制行政人员规模等与立法约束直接对接起来。我国不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遵循分权制衡原则,将执政资源分配的决策与执行分别交由两个并行分立的机构,而是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遵循统筹兼顾的原则,把执政资源分配的决策与执行有机融合起来。由于分配执政资源与行政改革紧密相连,因而我国单独设立一个既隶属于党委又隶属于政府的机构履行执政资源分配与行政改革的有关职能。这一机构就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它以“三定”规定为重要依据,在机构改革时或日常管理中落实党委、政府的执政资源分配决策,推动各部门全面正确履行既定的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在不同历史时期,“三定”对执政资源分配格局的确定是不一样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按行业设立的许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可能会占用相对较多的执政资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相继被撤销、改组或合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得到加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承担民生职责的政府部门得到强化,执政资源的配置便向其进一步倾斜。在行政目标和行政重心不断变换的过程中,“三定”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规范、引导和调控执政资源配置为新目标服务,确保行政生产力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推动行政与民意的契合与均衡。
(三)微观透析——规范使用执政资源的行为
微观层面的“三定”,其实就是对每一个部门履行职责、设立内设机构、配备编制和职数等内部行政行为的具体规范和约束。当前,部门的“三定”规定一般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依据、部门规格(政府组成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级别等)等。二是职责调整,包括新增、取消、移交、下放、加强的职责等。三是部门主要职责。按照行政权力分工,列举部门行使的主要职能及承担的相关责任。四是内设机构。明确设立多少个内设机构,界定每一个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及相应责任,这是对部门主要职责的分解和细化。五是人员编制。明确部门与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以及部门可配备的编制数。六是其他事项。大多是指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及协调机制建设。七是附则,明晰“三定”规定的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分析“三定”规定的内容构成,我们可以发现,它是以肯定性的方式将使用执政资源的边界范围与具体数量授权给部门,同时又保留对具体文本的解释权。在一个改革周期内,如果部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重大变化,部门管理体制从纵向上进行调整,也可以随时对其职责、机构、编制、职数等资源进行重新界定和分配,从而保持相对较大的灵活性和弹性空间。“三定”规定是部门行政的重要依据。在“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发布行政命令、实施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实行行政资助等方式,履行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政治、行政、法律等责任。同时,依据“三定”规定的人员编制性质与数量,部门向财政申请经费,维持职能的正常运行。当不同部门在管理某项公共事务上出现职责交叉时,部门可依据其“三定”规定提请裁决,以确保在专属领域和正确轨道上行使自身职能。如果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出现了越位、缺位和错位的情况,或者在使用核定的机构、编制、职数时存在违规现象,机构编制部门也通常以部门“三定”规定为基本依据来认定和纠正其不当行为。